范文九九网

优秀范文《主板上市条件》

日期:2018/4/22
  • 主板的上市条件
  • 主板的上市条件
  • 主板的上市条件
  • 主板上市的条件
  • 主板上市条件
  • 主板创业板上市条件
  • 主板和创业板上市条件
  • 主板和中小板上市条件
  • 主板与中小板上市条件
  • 主板中小板上市条件
  • 创业板和主板上市条件
  • 主板市场上市条件
  • 上海主板上市条件
  • 主板公司上市条件
  • 主板股票上市条件
  • 主板企业上市条件
  • 主板上市财务条件
  • 主板上市公司条件
  • 中国主板上市条件
  • 在主板上市的条件
  • 香港主板上市条件
  • 深圳主板上市条件

范文一:国内主板市场上市条件

国内主板市场上市条件及程序

一、上市条件

1. 公司初次发行股票

初次发行是指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公开募集股份或已经设立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 初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政策

★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发行前1年末, 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 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占其所折股本数的比例不得高于20%

★公司股本数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拟发行股本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 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的比例, 但最低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15%

★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近3年连续赢利等

二、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及上市的工作程序(以募集设立方式) 提出改组设立申请→批准设立股份公司→选聘中介机构→证券公司立项→发行及上市辅导→改制验收→提出股票发行与上市申请→证券公司推荐→发行核准→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上市→股票上市公告

并交易

提出改组设立申请→批准设立股份公司→选聘中介机构→证券公司立项→发行及上市辅导→改制验收→提出股票发行与上市申请→证券公司推荐→发行核准→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上市→股票上市公告并交易

国内主板上市的主要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条件与具体要求如下:

1、主体资格:A股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治理: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3、独立性: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

4、同业竞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5、关联交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财务要求:发行前三年的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人民币;发行前三年累计净经营性现金流超过5000万人民币或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无形资产与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过去三年的财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7、股本及公众持股: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众持股至少为25%;如果发行时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发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8、其他要求: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三年内

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

范文二:香港主板上市条件

香港主板上市条件

1.上市公司及其业务必须被交易所认为适宜上市。

2.必须符合以下三项中其中一项测试(必须具备不少于三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其间管理层需大致相同,

最近一个经审计的财政年度内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1)上市前3年盈利总和最少达5000万元

2)上市市值至少20亿元,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收益最少为5亿元,及在过去三个财政年度从其拟申请上市的营业活动

所生成的净现金流入合计最少为1亿港元;

3)上市市值至少为40亿元,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收益最少为5亿元,及上市时至少有1,000名股东。

3.上市时的预计市值不得少于2亿元,其中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预计市值不得低于5,000万元。

4.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均须有至少25%为公众人士所持有,初次申请上市的证券于上市时最少有股东300名,

以及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拥有的百分比不得超过50%。

5.必须有足够的营运资金应付现时 (即上市文件日期起计至少12个月) 所需。

香港创业板上市条件

1.上市前两个财政年度经营活动的净现金流入合计须达2,000万元。

2.市值至少达1亿元。

3.公众持股量至少达3,000万元及25% (如发行人的市值超过100亿港元,则为15%至25%,即与主板一致)。

4.最少100名公众股东,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持有比率不得超过50%。

5.最近两个财政年度的管理层成员大致维持不变。

6.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7.必须清楚列明涵盖其上市时该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拟达致该等目标的方法。

范文三:公司在主板上市的条件

公司上市的条件是什么

1.主体资格:A股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治理: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3.独立性: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

4.同业竞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5.关联交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财务要求:发行前三年的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人民币;发行前三年累计净经营性现金流超过5,000万人民币或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无形资产与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过去三年的财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7.股本及公众持股: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众持股至少为25%;如果发行时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发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8.其他要求: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三年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

关于公司上市条件的问题

《证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要求:

1.股票已公开发行,

2.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证交所规定不少于5000万),

3.公开发行股份达股份总数25%,股本总额超4亿,公开发行股份比例10%以上。

疑问:1、股票已公开发行,是什么意思?上市不就是公开发行?为何公开发行成了条件;

2、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是指上市之后3000万还是之前就有3000万;

3、公开发行股份达股份总数25%是什么意思?公开发行股份是什么?(是指上市之后的总股数么?)

最佳答案

1、上市和公开发行是两个程序 只是大多数人给搞混了而已 公开发行是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是需要证监会批准的 所谓的IPO就是指首次公开发行 发行完毕(也就是申购完成)以后 才能去交易所申请挂牌交易 也就是上市 理论上说 会有只发行不上市的公司 因为这是一前一后两回事

2、证券法规定的3000万在实践中没有意义 因为沪深交易所规定都是5000万的股本 是指发行以后的股本

3、公开发行股份不是上市后的总股数 而是面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新股 拟上市公司的股份是两个部分 大部分是原来的股东持有的股份 也就是老百姓说的原始股 再向社会公众发行一部分新股 这部分是公开申购的 说的打新股就是指买这部分股票 公司刚上市时原始股是不能流通的 所以所有流通股都是发行的新股 达到25%是指发行的新股要占发行后所有股份(原始股+新股)的25%

追问

1、那就是说其实打新股的过程就是公开发行??

也就是说理论上可能会有:公开发行顺利完成,但是因为没有达到证券法的要求,所以不能挂牌上市的情况喽?就是买了打了新股之后没办法二次买卖的情况??

2、比如A公司由有限公司股改之后变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现在公开发行,注册资本变为5000万;1000万为原始股,4000万为新股,如果公司可以顺利上市,那么4000万就属于流通股,可以立刻进行交易

回答

1、打新股就是买的公开发行的股票 只是买这些公开发行的新股的有两个群体 一部分是参与询价的机构 另一部分是定价后申购的机构和个人 通常说的打新是指后面这部分投资者 尽管理论上有这可能 但实际上不存在 因为现在企

业向证监会的申请都是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 两者是连在一起的 现实中没有符合公开发行条件但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形 那些发行完毕后上市失败的 都是公司资质有问题 本身就不符合公开发行条件

2、这个例子也不存在 没有股本1000万发4000万的情况 尽管证券法规定的是发行股份要达到25% 理论上在这个底限以上发多少都行 但证监会的实际审核是不允许的 只能控制在25% 超也只是超个小数点后几位而已 所以实际上不存在原始股本只有1000万的上市公司 注册资本最少也要3750万 然后发行1250万股

范文四:主板及新三板上市条件

企业上市条件

一、企业申请在新三板挂牌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2.1条的规定,股份公司申请挂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相关内容详见《业务规则》第二章关于股票挂牌的规定。

二、企业在主板挂牌的条件

(一)上海证券市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条件与具体要求如下:

1.主体资格:A股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治理: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3.独立性: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

4.同业竞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5.关联交易(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财务要求:发行前3年的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发行前3年累计净经营性现金流超过5000万或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无形资产与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过去3年的财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7.股本及公众持股: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众持股至少为25%;如果发行时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发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8.其他要求:发行人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

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近3年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 深圳证券

(二)深圳证券上市

深圳上市股票分别为第一类上市股票、第二类上市股票和第三类上市股票。

1.第一类上市股票的要求:

(1)营业记录:上市申请公司就整体而言其主体企业设立或从事主要业务的时间应在5年以上,并有稳定的业务基础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2)资本数额:上市申请公司实际发行的普通股面额应在5000万元;

(3)股票市价: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近6个月平均收市价,应高于其票面价格的10%;

(4)资本结构:上市申请公司近1年度纳税后资产净值与资产总额的比率应达25%以上,无累积亏损;

(5)获利能力:上市申请公司的盈利记录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一是税前利润与年度决算实发股本额的比率近3年年度均达到10%以上;二是近3年年度的税前利润均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股本利润率不低于5%;三是税前利润近3年度之各年度符合前两项标准之一;

(6)股权分散:上市申请公司的上市申请如获得交易所批准,其股权分布应确能符合下列条件:一是记名股东人数20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额2000元至20万元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500人,且其中持股份面额之和占实发股本总额的20%以上或达1500万元以上;二是持有股份量占总股份2%以下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之和应占公司实发股本总额的25%以上;(7)股份流通: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近6个月的合计交易票面金额应在250万元

[2]以上或平均每日交易票面金额与上市股份面额的比率不低于万分之一。

2.第二类上市股票的要求:

(1)营业记录:上市申请公司的实足营业记录应在1年以上,并有稳定的业务基础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2)资本数额:上市申请公司实发股本额应在2000万元以上;

( 3 ) 股票市价: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近6个月的平均收市价,应高于其票面价格的10%;

(4)、资本结构:上市申请公司近1年度纳税后的资产净值与资产总额的比率应达25%,且无累积亏损;

(5)获利能力:上市申请公司的盈利记录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一是近2年度股本利润率均达到10%以上;二是近2年度税前利润均达到400万元以上,股本利润率均不低于5%;三是税前利润近2年度之各年度符合前二项标准之一;

(6)股权分散:上市申请公司上市申请如获得交易所批准,其股权分布应确能符合下列条件:一是记名股东人数在10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额1000~10万元的股东人数不少于750人,且其中所持股份面额之和占实发股本总额的20%以上或达到500万元以上;二是持有股份量占总股份2%以下股东,其持有的股份之和应占公司实发股本总额25%以上;(7)股份流通: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近6个月的合计交易票面金额应在50万元以上或平均每日交易票面金额与上市股份面额的比率不低于万分之零点五。

3.第三类上市股票的要求:

(1)资本数额:上市申请公司实发股本额应在500万元以上;

(2)股票市价:上市申请公司的股票,近6个月平均收市价应高于其票面价格的5%;

(3)资本结构:上市申请公司近1年度纳税后每股有形资产净值不低于其票面金额,且无累积亏损;

(4)获利能力:上市申请公司的盈利记录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一是近年度股本利润率达10%以上;二是近年度税前利润达100万元以上,近2年度股本利润率均不低于5%,此外1年度税前利润一般应较其前1年度为高,未来近年度的税前利润预测值应不低于前1年度,且股本利率在10%以上;

(5)股权分散:上市申请公司的上市申请如获得交易所批准,其股权分布应符合下列条件:记名股东人数在500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面额500元至5万元的股东的人数不少于300人,且其所持股份面额之和应占实发股本总额的25%以上;

(6)董事、监事和经理人持有股份的数额及其合计总额应符合交易所的规定;

(7)董事、监事和经理人及实际持有或控制持有股份占实发股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应将其持有的股票按交易所规定的数额或比率,委托交易所指定的机构保管,并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出售,所取得之委托保管股票凭证不得转让或抵押,且1年期限届满后,委托保管的股票应按交易所的规定领回。

三、创业板

拟上创业板公司应该具备的条件:

1、公司基本状况要求:

(1) 拟上创业板公司应当是创业板上市要求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注:有限创业板上市的意义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 拟上创业板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创业板上市要求,创业板上市的意义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拟上创业板公司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 拟上创业板公司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4) 拟上创业板公司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2、 公司内部财务状况要求: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2)拟上创业板公司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稳定;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不存在风险;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不存在客户依赖。)

(3)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拟上创业板公司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4) 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范文五:4创业板主板上市条件

创业板与主板上市条件细析

济增长;新经济:1)互联网与传统经济的结合2)移

动通讯3)生物医药;

新服务:新的经营模式(例如1)金融中介2)物流中

介3)地产中介)

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资源的综合利用;新材料: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材料;节约资源的材料;新农业:具有农业产业化;提高农民就业、收入的)

募集资金用途限制行为

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

务

应当具有明确的用途,且只能用于主营业务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3)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

利变化的风险

(4)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4)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

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5)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

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

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违法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行为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

状态;最近36个月内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发审委

响的情形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股东最近3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年前,但目前仍处

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设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加大行业专家委员的比例,

委员与主板发审委委员不互相兼任。

(相关内容将在修订后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

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中得到体现)

初审征求意见

保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

在发行人上市后3个会计年度内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征求省级人民政府、国家发改委意见

无

设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5人

人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续督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导

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的期间自

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相关内容将在修订后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

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中得到体现)

创业板其他要求

2、在公司治理方面参照主板上市公司从严要求,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强化独立董事履职和控股股

东责任;

3、要求保荐人对公司成长性、自主创新能力作尽职调

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

4、要求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对招股说明书签署确认意见;5、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做出风险提示,内容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波动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

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6、不要求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摘要。1、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冀ICP备13008870 粤公网安备 44023202000125号站点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