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相关程序
刑事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主要包括五个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
1.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 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2.侦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为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3.起诉有两种,包括公诉和自诉;
4.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 动;
5.执行则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在我 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刑事诉讼证据
刑事诉讼证明,是指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运用依法收集的证据,为确定案件中某些待证事实所进行的活动。
证明的基础是证据,没有证据的证明,只能是一种主观臆断。证明是查清案件事实的基本方法。证明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刑事诉讼的二审
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刑事案件的审级都是“三审定谳”,俗称“三审终审”。根据我国自身的法律传统和特色,从1979年起,我国的刑事案件审级 确定为“两审终审”。但是,民盟成都市委在调研中了解到,在司法实践中,只有极少数的二审案件开庭审理。
民盟成都市委分析《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两审终审”制度,难以在审判实践中得到落实的原因有:司法观念落后;《刑事诉讼法》本身存在缺陷,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合议庭阅卷和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确定事实清 楚的案子可以不开庭审理,这使得在开庭问题上法官有绝对的“自由心证”权
力,而不受任何限制;司法资源短缺,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审判人员严重缺乏,而上诉 案件又多,造成二审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一般都不开庭。
民盟成都市委建议:将修改《刑事诉讼法》作为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内容之一。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治法官滥用“自由心证”权力, 建议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但是,对于被告人、诉讼代理人要求开庭审理的,应当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 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刑事诉讼程序一:立案
社会上出现了涉嫌犯罪的事件,侦查机关可能是基于有关单位或个人报案、控告、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等原因而介入,进行初步的调查后,如果认为 这一事件中存在犯罪事实并应该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则予以立案,从而启动了刑事诉讼程序。这里的侦查机关,一般指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主要由公安机关立案 侦查。
另外,检察院负责侦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侦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涉嫌军 职犯罪案件;监狱内的犯罪案件,由监狱负责侦查。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些案件只有当事人直接到法院起诉法院才处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不直接介入,这也就是上面图示中所谓的自诉案 件。它包括侮辱、诽谤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虐待案件、侵占案件。
如果被害人及其家属认为侦查机关系应该立案而不立案,怎么办?见“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方的权利”栏目。
刑事诉讼程序二:侦查
侦查机关立案以后,开始进行侦查。侦查的目的有两个,一是找到犯罪人,一是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嫌疑的 人为了防止其阻碍诉讼的正常进行,如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毁灭证据、逃跑、自杀等情形,可以采取强度不同的强制措施,常见的如取保候审、拘留、逮捕等。为 了弄清事实真相和收集证据,公安机关有权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组织鉴定、发布通缉令等侦查措施。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此阶段律师可能起到的作用,见“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律师的作用”栏目。
侦查机关经过一系列侦查活动,对于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撤消案件的决定,并制作《撤消案件决定书》,犯罪嫌 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认为案件事实已经基本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 会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 起诉时,可以注明具备不起诉的条件,由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此阶段辩护律师的作用,见“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律师的作用”栏目。
刑事诉讼程序三:审查起诉
检察院接到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以后,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在这一阶段,检察院会对《起诉意见书》以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进行全面审查,讯问 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调查核实其他证据,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对案件作进一步侦查时,可以决 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除上述退回补充侦查,由侦查机关作出撤消案件处理的以外,检察院审查后,在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会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 对于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是对于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免除处罚的,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证据仍 然不足的,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即不起诉。
如果被害人及其家属认为检察院应该起诉而不起诉,怎么办?见“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方的权利”栏目。
刑事诉讼程序四:审判阶段
法院在收到并审查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后,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一般会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审理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 的法律规 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判决宣告后,如被告人和检察院不提出上诉或抗诉,则该判决在10日后生效并交付执行。被告人如果对判决不服,可以在10日内以口头或书状形式提 出上诉。检察院不服判决可以提起抗诉。
二审法院接到上诉或抗诉后,可能开庭审理,也可能只是进行书面审理。其如果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的,维持原判;认为原审法院认定 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撤消原判,直接改判;原审法院审判过程中违反程序的,撤消原判,发回重审。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一般情况下,刑事诉 讼程序到此终结。
判决作出以后,检察院或者被告人如有异议,可以依法抗诉和申诉,但上诉和申诉并不必然启动再审程序。
刑事诉讼程序五:执行
执行则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在我 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刑事诉讼法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一百七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 件。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 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 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一百七十三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名词解释】刑事诉讼:自诉
自诉(private prosecution)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向 法院直接提起的刑事诉讼。公诉的对称。这类案件属于告诉乃论的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告诉才处理”指侮辱罪 、诽谤罪 、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虐待家庭成员罪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指轻伤害罪、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或裁定罪、重婚罪、拒绝抚养罪等。 “公诉转自诉案件”即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 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在中国,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被害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害人如果是未 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自诉。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自诉的,其近亲属也可代为自诉。自诉有提交诉状和口头自诉两种方式。口头自诉的,由人民法院 记入笔录。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和解或撤回自诉,人民法院也可进行调解,被告人还可以对自诉人提出反诉。自诉案件由审判员一人审理,人民检察 院一般不出席审判。
自诉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两种形式。书面自诉应提交诉状,并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交诉状副本。口头自诉的,人民法 院应制作笔录,经自诉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不管是书面自诉还是口头自诉,其内容均应包括:自诉人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和其他身份事项; 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能够证明犯罪的证据和证据来源;提出的诉讼请求等。
自诉一经提出,人民法院就应当进行审查,根据其是否符 合受理条件作不同的处理:
1、对于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2、对于缺乏罪证的自 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3、对于超出了自诉案件的范围,应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 诉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西方多数国家实行公诉而没有自诉,如日本、美国、法国等。德、俄等国除公诉外,对极少数 案件实行自诉。英国在法律上依照历史传统实行私诉,即任何公民、企业、机关、团体、警察机关,对一切刑事案件都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
实际上,绝大多数刑事 案件被害人无力自行调查,向法院起诉 ,而是由警察机关侦查后,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公诉。1986年英国颁布新法律,设立各级检察官办事处,代替警察机关担负公诉职权,向法院提起公诉。
【名词解释】刑事诉讼:自诉案件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刑事案件。它是“公诉案件”的对称。
在我们国家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如果没人向法院“告状”,法院则不予审理。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 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不需要侦查的 轻微刑事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是指某些刑事案件,必须先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否则,法院则不予受理。“不告不理”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一条 基本原则。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 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对自诉案 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在宣判前,对于前两类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也可以自行和解,第三类只能和解,三类案件都可以撤回起 诉,由法院审查;被告人还可以向自诉人提起反诉。
一、公安机关的立案范围
管辖一般的刑事案件。
二、检察院立案范围
1、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报案、举报、控告(举报信,控告书)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报案、举报;
2、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检法不予立案得,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复议申请书)
四、被害人立案权利救济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侦 查
一、流程
1、讯问犯罪嫌疑人。
(1)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逮捕证,拘留证)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
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3)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询问证人
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3、勘验、检查4、搜查证5、扣押物证、书证6、鉴定7、通缉8、侦查终结。
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1、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提问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2、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授权委托书及法律服务协议)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申请书,保证书)。
3、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4、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审查起诉
一、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二、审查起诉的结果
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
2、不起诉
三、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权利义务
1、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授权委托书,刑事委托协议)人。
2、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
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不服起诉申诉书),请求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自 诉
一、刑事自诉立案提交的材料
1、提交自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自诉状模板)
2、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3、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4、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5、证明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即原告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据、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或法医鉴定等。
6、对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的案件,原告应提交被告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证明材料及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反诉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状)。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
三、当事人的权利
1、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被诉人授权委托书,法律服务协议);自诉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
四、自诉案件的案件
(一)纯自诉案件
1、侮辱、诽谤案(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除外);
4、侵占案。
(二)公诉与自诉案件交叉案件
1、故意伤害案(轻伤害)②非法侵入住宅案;
2、侵犯通信自由案④重婚案⑤遗弃案;
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3 章第1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4、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3 章第7 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5、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既可公诉又可自诉: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一 审
一、开庭准备
1、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
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授权委托书及法律服务协议)),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 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附: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原件1份)
(2)犯罪嫌疑人的亲属等应当提交相关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经济状况证明,人民法院依法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外;(原件2份)
(4)申请事项依法在本区审理或者处理的相关证据;(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犯罪嫌疑人已被侦查机关传讯或采取强制措施的证明,但人民法院依法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外;(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与申请事项和请求相关的案件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2、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3、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二、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回避申请书)
2、法庭调查: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就指控事实发表意见(答辩状、代理词),询 问被告人,审查核实证据。
3、法庭辩论: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辩护,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4、被告人就指控的罪行进行最后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活动。
三、宣判
(一)判决种类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二) 判决的形式
1、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2、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四、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二 审
一、上诉提交材料
上诉人应当在一审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内,向原审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提供身份证,委托律师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
二、上诉和申诉期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收到判决10日内)裁定(收到裁定书5日内),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
察院提出抗诉(抗诉申请书)。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 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三、二审审理期限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四、二审程序
1、庭前准备;
2、开庭审理
3、宣判: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再 审
一、申请再审提交材料
1、再审申诉状,并应按照原审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
二、提出时间
1、一般而言,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申诉,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
2、以下特殊情形下,超过两年的,应当受理:
①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②在期限内向法院申诉,法院未受理的;
③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三、再审情形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再审审理期限
应当在作出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刑事案件一审庭审规程
(书记员应提前到达法庭,查看被告人是否已提出候审室候
审;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
讼的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
人等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等候开庭。并将情况及时向审判长报
告,审判长指示可以开庭后)
书记员:请公诉人入庭;
请辩护人入庭;
请被害人入庭、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诉讼代理人
入庭;
宣布法庭规则。
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审判员(或陪审员)入庭;
请坐下。
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已提到候审室候审,公诉人、辩护人及
其他诉讼参与人已全部通知到庭。法庭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随即敲击法槌,并宣布)
X X X X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X X X到庭。
(被告人到庭后,除具有特别人身危险外,一般应打开戒具)
被告人可以坐下。
审判长:(查明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身份)
被告人(包括姓名、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
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被羁押日期、监护人等)
附带民事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包括姓名、年龄、民族、
职业、住址等)
审判长:被告人X X X,X X X X人民检察院[X X X X] X X 号起诉
书收到没有?何时收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 X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不公开)开庭审理X X X X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X X X X (案由)(或原告人X X X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不公开审理的,应说明理由)
审判长:本合议庭由(审判职务)X X X 、X X X、X X X组成,X X
X 担任审判长,书记员X X X担任法庭记录。X X X X人民检察院检察员X X X出庭支持公诉。辩护人X X X出庭为被告人X X X辩护。鉴定人X X X、勘验人X X X为法庭提供鉴定结论、勘验结果。翻译员X X X担任翻译。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被告
人(有附带民事原告人等其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的逐一列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2、有举证的权利;
3、有辩护的权利;
4、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X X X,对以上各项权利,是否听清楚了? (如不清楚的,应再次告知)
审判长:被告人X X X,是否申请回避?
(解释:如果认为本合议庭组成的人员、出庭执行职务的检
察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以及他们的亲属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和判决的,有权申请更换) (有附带民事原告人等其他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应分别询问;
如申请回避的,被告人X X X要说明X X X回避的事实和理
由,由合议庭报告本院院长、检察长或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 X条的规定,法庭
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原告人、被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上列人员是否有申请的要求?
(如有应提前做好准备;没有的,照常进行)
审判长:依照法律规定,本庭对本案审理要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和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
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如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由附带民事
诉讼原告人或他的诉讼代理人宣读民事诉状)
审判长:被告人X X X,你对起诉书的指控有何异议?
(有多个被告人的,分别征询每个被告人的意见)
被告人X X X,你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有何异
议?(如没有附带民事诉讼的不必发问)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X X X进行发问?
(如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表示无异议的,公诉人可不讯问被
告人,而是直接举证,用证据证明所指控的事实即可)
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X X X进行发问?
被害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原告人及其诉讼代
理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X X X进行发问?
(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视情况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审判长: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 X X犯X X X X罪,依法应提供确实、
充分的证据。公诉人所举证据是否合法、真实、与本案有关
联,要接受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质证。现在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举证时,应先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取得证据的时
间,证明何事项,证据的目录是否已提交法院。举证、质证的原则,按下列要求进行:一证一举、一证一质;一类证据一举,一类证据一质;互不关连、性质不同的事实分别进行举证、质证;对前事实与后事实按时间先后顺序进行举证、质证)
被告人X X X,对公诉人所举证据有何异议?
(如有异议的,应继续进行举证、质证)
(公诉人在举证、质证中,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
报告审判长,证人X X X可以证实本案X X X X的事实。请法庭准许证人X X X出庭作证。
审判长:准许。
传证人X X X到庭。
审判长:核对证人姓名、年龄、住址、职业及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 X条的规定,证人应如实
作证,如果故意作假证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要承担刑事责任。证人X X X,你听清楚了吗?
(如不清楚的,应再次告知;听清楚后)
由证人X X X在《保证书》上签字。
审判长:由证人X X X作证。
审判长:被告人X X X、你对证人X X X的证言有何异议?是否需要
向证人发问?
被告人X X X的辩护人,你对证人的证言有何异议?是否要
向证人X X X发问?
审判长:(控辩双方对该证人质证完毕后)证人退庭。
(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如果证人已旁听审理,不再允许
该证人出庭作证)
(公诉人在举证、质证中,涉及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 报告审判长,鉴定人X X X的鉴定结论可以证明本案X X X
的事实。请法庭准许鉴定人X X X出庭宣读鉴定结论。
审判长:准许。
传鉴定人X X X到庭。
审判长:鉴定人姓名、年龄、工作单位、职称。
鉴定人X X X,你出庭提供鉴定结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X X 条的规定,应当向法庭提供科学真实的鉴定结论,如果你故意作虚假鉴定,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要负刑事责任。
你听清楚了吗?
由鉴定人X X X宣读鉴定结论。
审判长:被告人对鉴定结论有何意见?是否需要对鉴定人发问? 辩护人对鉴定结论有何意见?是否需要对鉴定人发问?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对鉴定结论有何意见?是否需要对鉴定
人发问?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人对鉴定结论有何意见?是否需
要对鉴定人发问?
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对鉴定结论有何意见?是否需要对鉴定人
发问?
检察员对鉴定结论有何意见?是否需要对鉴定人发问? (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对勘验、检查笔录的质证参照上
述鉴定人出庭程序进行)
(如有异议的,由勘验人作出解释;有无异议,都应当记录
在案)
(公诉人在举证、质证中,需要向被告人出示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的)
报告审判长,这里有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可以证明本案X
X X X的事实。请法庭准许向被告人出示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等。
审判长:准许。
由值庭员协助进行。
(由公诉人分别将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递给值庭员,由值
庭员传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辨认)
审判长: 被告人X X X对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看清楚了没有?有
何异议?
辩护人对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有何异议?
(如有异议的,由公诉人作说明;如无异议的,都应当记
录在案)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还有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供?
(如公诉人表示已没有证据提供的,可照常进行)
审判长:被告人在刑事诉讼法中依法享有辩护权,有权举出证据,证
明自己无罪、罪轻,应当或者可以得到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但你所举的证据也要接受公诉人的质证。被告人X X X你是否有证据递交法庭?
(如有证据递交,应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取得时间,能
证明本案那方面的事实)
公诉人对被告人向法庭所举证据有何异议?
(如有异议的,应准许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长: 被告人的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X X条的规定,你有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应当或者可以得到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
任的证据,你递交的证据也要接受公诉人的质证。你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如辩护人举证,应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取得时间,
能证明本案那方面的事实)
公诉人对辩护人向法庭所举的证据有何异议? (如有异议的,应准许向辩护人发问)
审判长:
审判长: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 X条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本案的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上列人员是否有申请的请求? (如有的,应提前做好准备;没有的,照常进行) 法庭调查结束。 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控、辩双方应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有无从重、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情节等进行辩论。 由公诉人发言; 由被告人发言; 由辩护人发言。 (辩论应反复进行,保证双方充分行使辩护权利) 公诉人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被告人是否有新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辩护意见? (法庭辩论中如发现新的事实未查清,认为对案件有重大影响的,审判长可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待事实查清后继续辩论)
审判长:(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新的意见发表后) 法庭辩论结束。
(此时合议庭如果认为有关本案罪与非罪或量刑的事实和
情节,虽经法庭调查和辩论仍不清楚的,在确保中立和公正的前提下,可以向公诉人或被告人发问)
审判长: 现在进行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庭调查。
审判长: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X X X(法定代理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赔偿请求向法庭举证。
(有多个附事民事原告人的,按宣读附带民事诉状的先后顺序进行举证,然后进行质证)
被告人X X X(包括其他未被刑事起诉的附带民事诉讼被
告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人提出的证据有何异议?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如有证据提供,对证据进行质证)
附带民事原告人对被告人提出的证据有何异议?
审判长: (双方均无新的证据提供时)
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庭调查结束。
现在进行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庭辩论。
审判长: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由被告人
X X X(包括其他未被刑事起诉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答辩。
审判长:对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双方是否愿意调解?
(双方同意调解的,进行调解。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
宣布由法庭依法判决)
审判长: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结束。
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作最后陈述;
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多个被告人的,分别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择日宣判)本案经开庭审理,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听取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本案的事实已查清。本合议庭休庭评议后:
(并宣布)
休庭!
(随即敲击法槌)
审判长:(当庭宣判)本案经开庭审理,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听取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本案的事实已查清。本合议庭休庭评议后,当庭审判。法警把被告人X X X带到候审室候审。 (并宣布)
休庭!
(敲击法槌)
(休庭后继续开庭)
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传被告人X X X到庭。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说明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的理由,以及适用法律等,并宣布)现在进行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主文(略)
(宣判毕,告知刑事被告人和附带民事原告人的相关事项,
并宣布)闭庭!
(随即敲击法槌)
刑事诉讼程序
1. 报告犯罪(Reported Crime)。警察获得犯罪发生的信息渠道有市民报警、巡逻、侦查即情报工作等。
2. 逮捕前侦查(Prearrest Investigation)。警察对已知犯罪、正在进行的犯罪或即将发生的犯罪进行侦查,检察官或其他人员也有权通过形式传票权进行调查。
3. 逮捕(Arrest)。当警察有足够的信息,如合理根据(probable cause)就可以逮捕嫌疑人。此处“逮捕”的含义是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将其带往警察机关以待起诉。
4. 登记(Booking)。将嫌疑人带到警察局后,登记嫌疑人的姓名、到达时间、所犯的罪。还要给嫌疑人拍照和留下指纹。涉嫌低级别犯罪的嫌疑人在交纳保释金后可被释放,涉嫌实施较重犯罪的嫌疑人,在没交保释金的情况下,则留在警察局。
5. 捕后侦查(Post-Arrest Investigation)。在逮捕嫌疑人之后,警察往往要进一步侦查,如会见证人、搜查嫌疑人住处、让目击证人进行指认等。
6. 决定指控(The Decision to Charge)。嫌疑人被抓获之后的24小时或48小时之内,要将其送到地方法院。在送到法院之前要作出是否指控的决定。指控决定由执行逮捕的警察作出。警察官和检察官都要审查执行警察的指控决定。
7. 控告(Filing the Complaint)。指控文件有三种,递交给治安法院(Magistrate Court)的称为控告书(Complaint),提交人
可以是受害人,也可以是警察。对于重罪,递交到普通初审法院的起诉书分别为Information和Indictment。Information由检察官提交,而Indictment由大陪审团签发。
8. 初次到庭(The First Appearance)。在该程序中,治安法官首先确认被带到法庭的人是起诉书中的被起诉人,然后,告知他被指控的罪名、他在后续诉讼程序中的权利,一般来讲,也告知其享有沉默权等。该程序的最重要的一个作用就是决定保释问题。
9. 预审(Preliminary Hearing)。要进行大陪审团审查、中立的治安法官审查起诉决定等。如果治安法官认为有合理根据,则将案子移交给普通初审法院。如果认为合理根据只支持轻罪,即驳回重罪起诉并让检察官按轻罪重新起诉,然后在治安法院进行审理。
10. 大陪审团审查(Grand Jury Review)。该程序与治安法官所进行的预审相似,但不同之处是:大陪审团只听取控方的证据,而被告人无权出示证据或出席该程序。如果大陪审团认为控方证据充足,则根据检察官的请求签发起诉书(Indictment)。如果认为控方证据不足,则驳回指控。
11. 根据起诉书传讯(Arraignment on the Information or Indictment)。被起诉后,重罪被告人被逮到初审法院,被告知对其的指控,并作有罪答辩、无罪答辩或无罪申诉。
12. 审前动议(Pretrial Motions)。在审判前可以就起诉时间、地点、范围、证据排除、证据展示等向法院提出异议。
13. 审判(The Trial)。分为法官审判(Bench Trial)和陪审团审判(Jury Trial)。以陪审团审判为例,其中包括下列程序:
1、开场陈述(Opening Statement);
2、提交证据(Presentation of Evidence);
3、终结辩论(Closing Arguments);
4、指示陪审团(Jury Instruction);
5、陪审团评议和裁决(Deliberation and Verdict);
6、审判后动议(Post-trial Motion)。
14. 量刑(Sentencing)。一般有三种有罪判决结果:财政制裁(罚金、返还);释放到社区(缓刑、无监督释放、软禁即house arrest);监禁。
15. 上诉(Appeals)。如果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至中级上诉法院,如该州无中级上诉法院,即可上诉至终审法院。
16. 定罪后的救济(Post-conviction Remedies)。被告人被定罪后可以对定罪提出抗辩。无论是州法院定罪的犯人还是联邦法院定罪的犯人都可以以联邦宪法为根据在联邦法院提出抗辩。
在美国刑事诉讼过程中,无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排除合理怀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非法证据排除(Exclusionary Rule)等原则体现了美国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特点。
① 开庭。法庭审理的开始,是为从实体上审理案件作好准备。开庭时,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
② 法庭调查。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在这一阶段,法庭要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核对,以查明案情,从事实方面为正确判决奠定基础。开始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审判人员审问被告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公诉人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要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和辩护人可以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请求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时,应当制止。审判人员应当向被告人出示物证,让他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并且听取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
③ 法庭辩论。法庭经过调查,如果认为案情已经查清,当事人也没有再提出需要补充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即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辩论应当首先由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陈述和辩护,辩护人进行辩护,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④ 被告人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⑤ 评议、判决和宣判。当被告人最后陈述完毕,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的什么罪、适用什么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并将少数人意见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1、接受委托
2、审查管辖
3、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的材料:①案件材料应当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②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应当记明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并应注明案卷页数,证据材料形成的时间、地点及制作证据的人员。
4、会见被告人:①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应当携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被告人专用证明和律师执业证。②律师会见被告人,事先应准备会见提纲。③律师应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5、调查和收集证据:律师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证人不同意作证的,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其出庭作证。律师根据案件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时,律师可以参加。开庭前,律师应将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复制,举证时将原件提交法庭。
6、出庭准备:①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讯处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②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律师收到两个以上开庭的通知,只能按时参加其中之一的;庭审前
律师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由客观原因律师无法按时出庭的。③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权要求法院更改开庭日期。④协助被告人提出是否回避的申请。
7、法庭调查:①律师出庭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听从法庭指挥。②进行质证,证据目录以外的书证、物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以及证人名单之外的证人出庭作证的,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③在法庭调查活动过程中,辩护律师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其收集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④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8、法庭辩论:控诉方发表控诉意见后,经审判长许可,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在法庭辩论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中,律师发现有新的遗漏的事实、证据需要查证的,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9、休庭后工作:休庭后,律师应就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辩护律师应尽快整理辩护意见;一审判决后,律师有权获得判决书。在上诉期间,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和资格。
二者的区别是:
1) 民事权利能力自公民出生时就有,而民事行为能力则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况直接相关,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法律对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具有统一性,而法律根据不同年龄和智力状态赋予公民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则是在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民事权利能力始于自然人出生,终于自然人死亡,但也有例外情况,如自然人的结婚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则是与自然人的年龄、心智发展相关,但自然人自出生始的纯获利益行为与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等级无关。
2、法律对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是统一的,而法律根据不同年龄和智力状态赋予自然人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