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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范文《西安城镇居民养老》

日期:2018/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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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一:西安:城镇居民可参加养老保险(1)

西安:城镇居民可参加养老保险(1) 来源:华商报  作者:周艳涛 日期:2011-04-01  分享|

昨日,西安市召开《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启动大会,决定于7月1日前,在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长安区、高陵县及沣渭新区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谁都能参保?

满16岁有西安非农户籍者

凡具有西安市非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未享受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含国有企业“五七工”、“家属工”)等现有社会保险制度的城镇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经过摸底调查,这个政策将惠及西安84万多名城镇居民。西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由此实现了制度上的全覆盖。

谁可以领取?

年满60周岁城镇居民

政策实施时,拥有西安城镇户口、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和户籍从外地迁入西安满两年、年满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城镇居民,个人不用缴费,每月至少就可领取120元的基础养老金。

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要逐年缴费至60周岁,才可领取。比如张某在该制度实施时50岁,那么他必须缴纳够10年才可以领取。

45周岁以下人员需要按年度缴费15年以上 (含补缴),年满60周岁后就可领取。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按欠费当年规定标准补缴至满15年,才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不愿补缴满15年的,由居民养老保险经

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中缴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每年缴多少?  200-2000元 7个档任选

居民养老保险金由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年缴费标准分为7个档次:分别是2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参保人员自主选择,多缴多得。

政府对参保人员设立个人账户,给予一定补贴,补贴标准为:按200元和400元标准缴费者,每人每年补贴60元;按600元标准缴费者,每人每年补贴80元;按800元标准缴费者,每人每年补贴90元;按10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者,每人每年补贴100元。

对于重度残疾人按最低缴费标准来缴,由省财政全额补贴。中度残疾人按最低缴费标准的50%补贴;其他轻度残疾人参保缴费由县(区)适当补贴。

每月领多少?

可以按这个公式计算

如何计算自己60岁后每月能领取多少养老金呢?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目前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120元,由政府承担;个人账户养老金即个人根据自身情况选取不同档次按年度缴纳的养老金总额。

参保人员60岁之后: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

居民参保缴费年限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每月加发2元基础养老金。

解答疑问  特殊原因个人缴费本息可退还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出国出境定居的,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退给本人;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的本息一次性退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参保人员在享受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的本息余额一次性退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以下情况领养老金时不补发

另外,失踪、劳教、服刑、负案在逃期间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手续,待其返乡、劳教、服刑期满、投案(抓捕)并服刑期满后按规定办理,基础养老金按其办理时的标准计发。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在返乡、劳教、服刑期满、投案(抓捕)并服刑期满前养老金待遇停发,待其返乡、劳教、服刑期满后重新计发,不予补发。

关系转接按这些政策执行

参保者在缴费期间户籍迁入西安市其他区县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参保者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迁入西安市其他区县的,个人账户储存余额全部转移,由新户籍所在区县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参保人员户籍迁入外省市的,个人账户由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暂管,待国家出台转移办法后办理转移手续,也可将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跨险种衔接还没有政策

目前,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农保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保险制度,需要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才能衔接。

对于有些城镇居民曾受聘在乡镇工作过三年以上(含三年),不满十年的,在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同时,可按相关规定加发工龄补贴,原按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加工龄补贴政策发放养老补助的不再执行,工龄补贴由原渠道支付。

范文二:西安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调研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25X(2012)O8-0057-01  摘要: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老年人口的比例越来越大,人数也越来越多,解决“白发浪潮冲击波”产生的系列问题已经迫在眉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为城镇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养,保障了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免除了后顾之忧,有利于构建和谐西安和幸福西安。  关键词: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现状 财政补贴  一、我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现状  2011年,在西安市的十个区县,展开全面深入的调研,采用会议座谈、实地观察、文献检索、横向比较、个案访谈等方法,先后调研了西安市灞桥区、莲湖区、等各区县的财政局、人社局、民政局,对我市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情况做了详实的数据统计,掌握了目前我市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进展情况,撰写了这份调研报告。  西安市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显示新鲜出炉,我市老龄化进程加快,65岁以上老人比重上升,常住人口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716362人,占8.46%。联合国规定的老龄化社会有两条评判标准是——60岁以上的人口数占总人口数的比例超过了10%;或65岁以上的人口数占总人口数的比例超过了7%。无论按照哪条标准衡量,我市都已经步入了老龄化社会。目前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分为三种制度模式: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我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困难问题和成因分析  (一)参保积极性较低及其原因  居民参保积极性不高,究其原因是享受待遇标准低,与居民预期的物价生活水平不相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进行了测算,不考虑利息因素,如果一个参保者年缴200元缴费15年,60岁后每月可领取148.06元,如果年缴2000元缴够15年,60岁后每月将可领取346.62元养老金。按现行物价水平来衡量,难以起到养老防病的作用,对城镇居民没有吸引力。对低保户来说,享受每月360元的低保收入无需缴费,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还需每月交费,实际享受待遇还没有低保户高,对这些人群来说,更没有吸引力了。居民养老保险与参加工作后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比,养老保险待遇标准过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其他养老险种在制度转移接续上存在一些问题,尚未有具体的转移接续方法。  (二)没有专门经办机构和人员及其原因  随着我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业务量增加,人员不足的矛盾已经凸显。现有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已不能满足增长的业务需求,也不利于管理提效、服务提质。如阎良区的人员编制混合设置,给管理带来不便。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系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其中既有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编制人员,又有事业编制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与全额事业人员工资结构有别,混合管理不利于发挥事业干部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影响干部个人进步,同岗不同酬无法调动事业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工作量增大,对人员和经办机构的要求越来越高。现行的编制人员指标已经不能满足客观实际需要。  (三)经办人员没有补贴及其原因  试点区县目前主要依靠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农保的工作人员兼职办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他们没有经办工作专项补贴,影响了工作积极性。根据现有的编制,工作人员不足以满足广大参保人群办理业务的需要,工作量大,增设岗位需要得到上级相关部门的同意,此项工作刚刚开展,有些居民尚处于观望状态,相关部门也难以准确确定所需的经办人员,对上级单位的人员编制调研也不能提供明确的数据,增设人员编制和确定补贴数额的工作不能及时展开。  另一方面,公益性岗位已经达到饱和。因为公益性岗位的工资支付由用人单位直接到财政部门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向用人单位拨付岗位补贴,用人单位要建立专门的发放台帐,以现金或者工资卡形式直接发放到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手中。按现在每人每月860元的工资标准,很多人不能接受这样的待遇。补贴标准过低导致工作人员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没有积极性。  三、西安市财政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优化解决方案  1.组织保障——强化职能和作用  要实现我市居民养老保险的全覆盖,尽快强化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和作用,全市要有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启动时间、实施细则、领取标准等统一安排,下发全市统一的市政府文件,市编办下发如何设置经办机构的文件,不能由各区县自行安排。  2.财力保障——以奖代补  “市、区县财政部门应当将老年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老年事业发展。鼓励社会各界为老年事业提供捐赠。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拖欠、挪用。”课题组调研后认为,对我市10个试点区县进行科学考核,按照已经参保人数、已经发放金额、服务水平、居民满意度等指标评出先进区县,市财政局按照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表彰。中央财政也应该根据地方财政工作绩效采取“以奖代补”的激励政策,对县级财力保障较好的地区给予激励性奖励;对地方消化县级基本财力缺口给予保障性奖励;对地方工作绩效给予考核性奖励。[1]  3.人力保障——合成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由于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业务经办量大,统一的标准化管理科学性规范性要求高,为切实地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到84万人切身利益、关乎社会稳定和谐的工作,按照省政府的规定,依照政事分开的原则,要建立市、区(县)、街办、社区四级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开展经办工作。我市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参加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待遇享受等手续。  4.考核保障——把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纳入试点区县年终考核目标  我市要强化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绩效考核工作。从目前情况看,绝大多数试点区县较好地完成了组织领导、政策扶持、人员培训、窗口服务、工作考核5大体系建设任务,但考核仍然是弱项。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和考核,运用典型引路的方法,制定出台发展规划,总结各区县好的做法,把资金投入、服务场所、人员配备、政策落实等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项目赋予分值,纳入试点区县年终考核目标。  我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填补了制度空白,实现了养老保险在制度上和社会阶层上的全覆盖。这是最大的成绩.同时,与任何新生事物出现一样,必然会出现一些前进中的困难和问题。我们只有通过进一步的科学发展和率先发展,才能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最终铸就“幸福西安”。  注释:  [1]王峥.中央财政“以奖代补”保障县级财力[N].北京日报. 2010年10月09日.

范文三:西安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研究

  【摘 要】为了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努力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2011年7月1日陕西省开始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曾是中国养老保险体系中最后一个盲点,它解决了城镇无业或就业不稳定群体的养老问题。本文基于西安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研究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过程中会出现的基金筹集问题与改进措施及对策建议。

  【关键词】西安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1.简述西安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

  1.1西安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筹集方式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新农保制度为借鉴,筹资方式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1.1.1个人缴费

  个人缴费是这项制度成为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特征,也是其区别于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的主要标志。根据国家下发的《指导意见》,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参加该项制度,缴纳养老保险费。西安市年缴费标准分为2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7个档次。参保人员每年度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1.1.2政府补贴

  政府补贴包括养老金支付补贴和缴费补贴。支付补贴(补出口)即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缴费补贴(补入口)即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对按600元标准缴费者每人每年增加补贴20元,800元标准缴费者每人每年增加补贴30元,10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者每人每年增加补贴40元。对重度残疾人员参保按最低缴费标准,由省财政全额补贴;中度残疾人员参保按最低缴费标准的50%,由市级财政补贴;其他轻度残疾人参保缴费可由县(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所需资金由县(区)负担。

  1.2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待遇方式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养老金待遇:

  (1)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户籍关系从外地迁入本市两年的60岁及以上年龄的人员。

  (2)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及以上人员按年度缴费直至年满60周岁(含补缴)。

  (3)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45周岁以下人员按年度缴费,且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含补缴)并年满60周岁。

  参保人员年龄满60周岁,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按欠费当年规定标准补缴至缴费年限满15年后享受养老金待遇,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不愿补缴至缴费年限满15年的,由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西安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2.1筹资数额有限

  查数据显示愿意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中60岁以上的有58人,占调查总人数的29%、愿意参保人数的44%;46-59岁的人有34人,占总人数的17%、愿意参保人数26%;36-45岁的人有28人,占总人数的14%、愿意参保人数的21%;23-35岁的人有10人,占总人数5%、愿意参保人数的7.6%;16-22岁的年轻人愿意参保的人较少,只有2人,占总人数的1%、愿意参保人数的1.5%。政策规定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金主要是靠个人缴费与政府财政补贴组成,个人缴费全部划归至个人账户,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直接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调查数据表明参保居民中35岁以上人群较多有120人,约占参保人数的91%。而16-35岁人群参保较少只有12人。这说明养老保险缴费人群较少,尤其是青年人群。而且如有居民找到稳定工作转为企业职工保险或是要求中断养老保险缴费的,都将大大减少缴费人数。参保人中60岁以上的人数过多,就需要政府补贴大量资金,这会使得政府财政紧张,国民经济负担过重,制度实施困难。

  2.2年轻人参保较少

  在调查中16-35岁年龄段的参保人数较少,只有12人,仅占参保人数的9%。由于年轻人群现在正处于人生中青壮年时期,工作选择范围较大,可以随时随地找到工作。但是在调查中发现这类人群中的有些人并不能找到相对稳定的工作来保障自己未来的养老生活。这阶段中约有47%的人对自己未来的老年生活并不重视,认为现阶段自己的经济压力大无暇顾及未来养老问题,到老年有需要的时候再办养老保险都可以,现在没有必要增加自己的生活负担,不愿参保。在其中有39人对养老保险基本无认识,根本没有想过以后的养老问题,对于老年生活如何度过根本没有概念,这部分人群多为早早离开学校进入社会中的年轻人;甚至有人认为如果把养老保险金化为现金自由支配更为现实。

  2.3存在逃费、欠费现象

  在被调查者中29.5%的人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了解不完善,他们中有39人选择参加养老保险。在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过程中会发生下列现象:第一,有人找到稳定工作或有了稳定收入来源的工作,需要或选择改交其他类养老保险的,此时需要办理养老保险转接手续;第二,选择中断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此时需要办理中断手续;第三,有居民外出打工或旅游等,但他们没有交代家人或代理人为自己缴费或办理相关手续。由于对制度了解的不全面使他们忽视了这些问题,就会造成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逃费或欠费现象。

  3.改进西安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工作的对策建议

  3.1拓展基金筹集的渠道

  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中60岁以上可以直接领取基础养老保险金的人数较多,也就是政府相对就要对其投入更多的财政支持以保证每月60岁以上老人的养老金能够正常领取。那么在筹集资金的过程中应该拓展更多的渠道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筹集资金。

  利用政府影响力吸引社会各界、各行业人士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资金捐助;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捐赠专线,建设捐赠网站。仿效法国对农业非工薪人员保险制度的经费筹集方法,由国家补贴,其他公共社会保险部门转移支付,征缴一定比例的特种税等等,多方面补充个人账户。对上缴的基金统一归集管理,专款专用,按规定进行投资运营提升养老金价值,增加养老保险基金。

  3.2加大对养老保险的宣传

  政府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增派有关人员宣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人员在宣传国家政策时,要吃透精神、如实进行宣传、防止偏激,要详细说明国家政策的内容,不能夸大其词、扩大政策规定,防止居民产生误解;政府通过电视、网络、报纸、手机等方式进行长期集中宣传,改变居民养老观念,增加其缴费积极性。

  3.3加强管理减少逃费现象

  在缴费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会出现缴费人的欠缴或逃费现象,为减少此类现象的发生,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过程中重要讲述养老保险的对未来养老的重要性,加强居民的养老意识;说明养老保险在变更关系时需进行转移交接的政策制度,让居民了解到如果转换生活、工作地点等办理转接的必要性;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跟进缴费情况,若发现欠缴或逃费现象,及时、详细了解参保人情况,联系本人或亲属告知其具体情况,解决问题。

  【参考文献】

  [1]北京师范大学管理学院及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研究院,2011中国民生发展报告――迎接“十二五”保障与改善民生挑战[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集团,2011,6.

  [2]陈树文.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筹集模式研究[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

  [3]国务院关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

  [4]莫官创,刘灿霞.我国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筹集问题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1,12.

范文四:西安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西安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生活,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的目标,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10]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遵循“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权利与义务相对等、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与城镇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实现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第三条 居民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

第四条 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行县(区)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第五条 凡具有我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未享受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含国有企业“五七工”、“家属工”)等现有社会保险制度的城镇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第二章 基本筹集

第六条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城镇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年缴费标准分为2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7个档次。参保人员每年度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第七条 政府对城镇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财政补贴(进口补),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对按600元标准缴费者每人每年增加补贴20元,800元标准缴费者每人每年增加补贴30元,10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者每人每年增加补贴40元。财政补贴资金由省、市、县(区)三级共同承担,其中省级财政承担50%,市、县(区)各承担25%。

第八条 重度残疾人参保按最低缴费标准,由省财政全额补贴;中度残疾人参保按最低缴费标准的50%,由市级财政补贴;其他轻度残疾人参保墩费可由县(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所需资金由县(区)负担。

提倡和鼓励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界对城镇特困群体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给予扶持和资助。

第九条 缴费标准产档次和财政补贴标准,可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条 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为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建立账户.健全参保人员养老险档案资料。

第十一条 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财政补贴;

(三)个人账户利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周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本人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在缴费期间出国出境定居的,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的本息余额一次性退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第十五条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120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省财政将按出口补贴的一定比例安排以奖代补资金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居民参保缴费年限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每月加发2元基础养老金。加发部分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

第十七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养老金待遇:

(一)本办法实施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

户籍关系从外地迁入本市满两年的60周岁及以上年龄的城镇居民,可按《办法》规定领取养老金。

(二)本办法实施时,年满45周岁及以上人员按年度缴费直至年满60周岁(含补缴);

(三)本办法实施时,年满45周岁以下人员按年度缴费,且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含补缴)并年满6周岁。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但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按欠费当年规定标准补缴至缴费年限满15年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不愿补缴至缴费年限满15年的,由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失踪、劳教、服刑、负案在逃期间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手续,待其返乡、劳教、服刑期满、投案(抓捕)并服刑期满后按规定办理,基础养老金按其办理时的标准计发。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在返乡、劳教、服刑期满、投案(抓捕)并服刑期满前养老金待遇停发,待其返乡、劳教、服刑期满后重新计发,不予补发。

第十九条 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章 制度衔接

第二十条 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章 基金监管

第二十一条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县(区)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符合基金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开设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并按有关规定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管职责,制定完善管理规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应按标准编制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年度预算,并及时将资金划拨到基金支出户,以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七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市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管理指导,综合协调。

市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基金财务管理等制度,并指导县 (区)开展经办业务。

第二十五条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县(区)内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区)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养老保险费收缴管理、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管理、参保人个人账户信息查询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待遇享受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要保障开展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所需的工作场地、人员和业务经费。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全额预算。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相关资金预算安排划拨并落实政府补贴资金及经办工作经费,建立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负责监督;各级公安部门负责统计参保人数和协助核定城镇居民身份;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等级认定工作;其他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第二十九条 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纳入全市统一的信息网络系统,列入“金保工程”和全市信息化建设范围,统一软件,统一工作流程,为居民参保缴费享受待遇提供高效、便捷、规范服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或者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流的,责令其改正,并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人员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试点县(区)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范文五:西安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研究

西安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研究

【摘 要】为了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努力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2011年7月1日陕西省开始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曾是中国养老保险体系中最后一个盲点,它解决了城镇无业或就业不稳定群体的养老问题。本文基于西安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研究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施过程中会出现的基金筹集问题与改进措施及对策建议。

【关键词】西安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1.简述西安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

1.1西安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筹集方式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新农保制度为借鉴,筹资方式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1.1.1个人缴费

个人缴费是这项制度成为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特征,也是其区别于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的主要标志。根据国家下发的《指导意见》,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参加该项制度,缴纳养老保险费。西安市年缴费标准分为2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7个档次。参保人员每年度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1.1.2政府补贴

政府补贴包括养老金支付补贴和缴费补贴。支付补贴(补出口)即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缴费补贴(补入口)即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对按600元标准缴费者每人每年增加补贴20元,800元标准缴费者每人每年增加补贴30元,10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者每人每年增加补贴40元。对重度残疾人员参保按最低缴费标准,由省财政全额补贴;中度残疾人员参保按最低缴费标准的50%,由市级财政补贴;其他轻度残疾人参保缴费可由县(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所需资金由县(区)负担。

1.2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待遇方式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养老金待遇:

(1)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户籍关系从外地迁入本市两年的60岁及以上年龄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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